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,我局在对烟草制品零售许可事项进行核查时,发现部分零售户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,现拟依法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。相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收回范围:经核实,下列烟草制品零售点(具体名单附后)因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,包括但不限于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、未从正规渠道进货、超范围经营等行为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。
二、法律依据:依据《烟草专卖法》第三十条及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对于违反专卖管理要求的持证人,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收回其许可证。
三、程序说明: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,相关零售户有权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。逾期未提出或申辩理由不成立的,我局将正式作出收回许可证的决定,并予以公告。
四、后果告知:许可证被收回后,相关零售点应立即停止一切烟草制品经营活动。如继续非法经营,将依法予以查处,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请广大烟草零售经营者引以为戒,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,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。
特此公告。
XX市烟草专卖局
XXXX年XX月XX日